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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新规,我们可以有选择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权利,如学校还是准备选择非营利性,那么,我们不再重新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就默认为我们是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了?
提出者是 匿名用户 于 2018-04-09
您好!根据上海市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凡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则被视为该机构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解答者是 Zping 于 2018-04-12 (2074 次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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