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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合规经营提醒
(发表日期:2026-03-09)



近日,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合规经营的提醒函》,对全市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宣传行为提出明确合规指引,引导行业诚信经营、规范发展。提醒函具体内容如下:
全市各教育培训机构:
为持续净化各类资格、资质考试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培训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全市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合规经营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坚守正确价值导向,杜绝不良宣传倾向。不得宣扬“考取某职位人生圆满”“此生上岸”等扭曲就业价值观内容,不得以制造营销噱头、渲染社会焦虑等方式传播负面导向信息。
二、恪守诚信经营准则,严禁发布虚假广告。不得虚构师资力量、培训条件、培训效果等信息,不得宣传或暗示与考试机构、命题人员、命题方向、命题准确度及考官存在合作关系等虚假内容。
三、规范机构称谓使用,避免误导社会公众。不得使用“考试命题研究组”“考试教研组”“考试机构原某职务”“业内权威”等不实称谓,防止误导广大考生及消费者,避免盲目报名高价培训课程。
四、严格广告用语规范,禁用绝对化表述。严禁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及含义相同、近似的违禁用语,确保广告内容表述客观、真实、准确。
五、规范宣传承诺行为,不得保证培训效果。不得对考试通过率、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严禁宣传“包过”“保过”“百分百通过率”等内容,不得以用人单位愿景等形式变相承诺培训成效。
六、坚持公平有序竞争,不得恶意诋毁同行。不得以贬低竞争对手、夸大自身机构实力及培训效果等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严守广告宣传底线,严禁学员佐证代言。禁止邀请考试通过者在广告中进行推荐证明,不得以“喜报”“红榜”“成功上岸”等形式,以考试通过者名义为培训业务进行宣传佐证。
八、落实广告可识别要求,规范广告展示形式。广告内容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便于广大考生及消费者明晰辨识;通过竞价排名导流的培训广告,必须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与其他信息明确区分。
全市各教育培训机构应认真对照本提醒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规范各类资格、资质及招录(招聘)考试培训广告发布行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培训类广告监测与监管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同时,提醒广大考生及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如发现违法违规广告线索,可拨打12345、12315服务热线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共同营造公正透明、规范有序的考试培训市场环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5日
 
(来源:“南宁市场监管” / 简妮  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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