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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印发《民办成人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和管理指南》
(发表日期:2026-03-09)



日前,陕西省教育厅印发《民办成人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和管理指南》。全文如下,一起来看。
 
民办成人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和管理指南
一、关于行政审批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辅导培训机构(包括成人继续教育辅导培训机构、普通专升本考试辅导培训机构、考研辅导培训机构),以及高校教师资格考试辅导培训机构等。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为“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高考补习辅导培训机构、由教育部门组织考试并颁发资格证书的辅导培训机构(包括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辅导培训机构、计算机等级考试辅导培训机构等),以及除其他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等级证书以外的语言类辅导培训机构(如雅思、托福、英语四六级辅导培训和某语种辅导培训机构等)。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为“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三)任何单位不得以教育咨询、科技咨询、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各种咨询名义开展成人文化教育类培训活动。售卖书籍、教育资料等实物产品,或者通过各种渠道售卖录播课程、视频、软件等虚拟电子产品,或者开展教育中介活动,而没有实时互动教学、批改作业、反馈学习效果等教育教学行为的,不属于成人文化教育类培训。
二、关于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只能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主要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组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培训机构的简称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等相关规定要求。
三、关于学校类型及办学内容(一)学校类型统称为“民办成人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二)培训机构办学内容需明确学校拟开设的培训项目或办学特色。学历提升辅导培训机构办学内容一般表述为“XX(学科特色)+辅导培训”,如成人继续教育辅导培训/普通专升本考试辅导培训/考研辅导培训/高考补习辅导培训。由教育部门组织考试并颁发资格证书的辅导培训机构办学内容一般表述为“XX(考试科目)+考试辅导培训”,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辅导培训/计算机等级考试辅导培训。语言类辅导培训机构办学内容一般表述为“语言类培训项目名称+辅导培训”,如雅思辅导培训/托福辅导培训/英语四六级辅导培训/某语种辅导培训。
四、关于线上培训项目资质审批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业务的,经审批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还需依法取得互联网经营许可资质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含)定级备案证明和等级测评报告。
五、关于日常监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民办成人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政策制定、宏观指导,统筹协调涉高等教育民办成人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各市(区)教育局加强对县(市、区)教育局的具体业务指导,强化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和省教育厅要求做好辖区内涉高等教育民办成人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负责做好其他民办成人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重点抓好各类民办成人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资质审查、党建思政、意识形态、招生宣传、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培训合同和收费、安全稳定等方面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回应群众关切和诉求。
六、关于申请办学许可证的程序和提交材料清单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根据所选择的机构属性,至相应的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名称核准手续。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已办理培训机构名称核准手续的举办者,应当向相应的行政许可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根据机构属性,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法人登记。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并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招生及教学活动。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拟开展线上培训业务的,应向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名称核准通知书、举办者关于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请示、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校舍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办学承诺书等,材料清单见附件。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  / 简妮  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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