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事务告知单

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事务告知单

序列
浦东新区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事务告知单
1

  章程备案

2

  决策机构变更备案

3

  注册资金变更

4

  教学点设置 

5

  举办者变更  

6

  地址变更

7

  名称变更

8

  办学内容(层次、形式、类型)变更

9

  法定代表人变更

10

  申领《办学许可证》

  注:所需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交原件复核。
 
序列
浦东新区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事务告知单
1
 

章程变更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4、《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5、《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所需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交原件复核)
1、《章程核准表》(3份)
2、 修改后并经决策机构成员签名的学校章程或章程核准表附表(3份)
3、 学校新任监事成员备案表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学校按规定准备材料
2、学校向教育局受理窗口递交材料
3、窗口受理材料后,教育局按规定时限办理
四、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 

办理地址:浦东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 教育局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68542222(总机)转教育局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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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机构变更备案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4、《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5、《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所需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交原件复核)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决策机构变更备案表》(3份)
2、《决策机构成员备案表》(3份)
3、 由决策机构成员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决议文件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学校按规定准备材料
2、学校向教育局受理窗口递交材料
3、窗口受理材料后,教育局按规定时限办理
四、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 

办理地址:浦东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 教育局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68542222(总机)转教育局受理窗口

3
 

注册资金变更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4、《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5、《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所需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交原件复核)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3份)
2、 由决策机构成员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决议文件
3、 变更后开办资金的验资报告
4、 变更后修改并经决策机构成员签名的学校章程及《章程核准表》(各3份)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学校按规定准备材料
2、学校向教育局受理窗口递交材料
3、窗口受理材料后,教育局按规定时限办理
四、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 

办理地址:浦东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 教育局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68542222(总机)转教育局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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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点设置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4、《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5、《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验)
1、 学校向教育局提出设置教学点的申请及《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机构)教学点设立申请登记表》(3份)
2、 教学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合格证明(复印件)
3、 学校近两年的办学情况报告

4、 同意变更办学地址的决议文件

5、 教学点管理制度与措施
6、 上月度财务报表及学杂费专用账户信息状态查询表
7、《办学许可证》、财务审计报告及年检报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学校按规定准备材料
2、学校向教育局受理窗口递交材料
3、窗口受理材料后,教育局按规定时限办理
四、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 

办理地址:浦东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 教育局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68542222(总机)转教育局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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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变更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4、《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5、《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所需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交原件复核)
1、 由举办者向学校以及学校向教育局提出的举办者变更申请各1份
2、 由决策机构成员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决议文件
3、 学校财务审计报告和清算报告
4、 举办者变更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5、 变更后举办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6、 变更后举办者的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和其他证明文件)
7、 变更后决策机构变更备案表及成员备案表(3份)
8、 变更后修改并经决策机构成员签名的学校章程及《章程核准表》(各3份)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学校按规定准备材料
2、学校向教育局受理窗口递交材料
3、窗口受理材料后,教育局按规定时限办理
四、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 

办理地址:浦东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 教育局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68542222(总机)转教育局受理窗口

6
   地址变更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4、《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5、《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所需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交原件复核)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3份)
2、变更后的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学校按规定准备材料
2、学校向教育局受理窗口递交材料
3、窗口受理材料后,教育局按规定时限办理
四、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
办理地址:浦东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 教育局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68542222(总机)转教育局受理窗口
7
 
名称变更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4、《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5、《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所需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交原件复核)
1、学校向教育局提出的名称变更申请
2、由决策机构成员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决议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3份)
5、变更后修改并经决策机构成员签名的学校章程及《章程核准表》(各3份)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学校按规定准备材料
2、学校向教育局受理窗口递交材料
3、窗口受理材料后,教育局按规定时限办理
四、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
办理地址:浦东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 教育局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68542222(总机)转教育局受理窗口
8
 
 办学内容(层次、形式、类型)变更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4、《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5、《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所需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交 原件复核)
1、《浦东新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内容变更申请表》(2份)、《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3份)
2、 由决策机构成员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决议文件
3、 变更后修改并经决策机构成员签名的学校章程及《章程核准表》(各3份)
4、 变更办学内容后新设课程备案表及相关材料
5、 变更办学层次需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更名批复(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学校按规定准备材料
2、学校向教育局受理窗口递交材料
3、窗口受理材料后,教育局按规定时限办理
四、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
办理地址:浦东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 教育局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68542222(总机)转教育局受理窗口
9
 
法定代表人变更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4、《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5、《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所需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交原件复核)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3份)
2、《法定代表人登记表》(3份)
3、 由决策机构成员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决议文件
4、 财务审计报告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学校按规定准备材料
2、学校向教育局受理窗口递交材料
3、窗口受理材料后,教育局按规定时限办理
四、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
办理地址:浦东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 教育局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68542222(总机)转教育局受理窗口
10
 
申领《办学许可证》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4、《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5、《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所需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交原件复核)
1、 学校向教育局提出的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及办学总结
(新设学校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同意学校设立的批复复印件)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登记表》(2份)
3、 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相关实证材料(各1份)
4、 新设学校需提交《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机构)设立审批登记表》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学校按规定准备材料
2、学校向教育局受理窗口递交材料
3、窗口受理材料后,教育局按规定时限办理
四、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
办理地址:浦东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 教育局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68542222(总机)转教育局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