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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匿名用户 2012-04-07 (1262 次阅读)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本月实施  消防设施配备标准提高 

 (本站转发日期:2012-4-7

  上海首次提出养老院、幼儿园、学生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此外,今后凡是发现消防工程施工有质量问题的,消防部门将按终身责任制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本月起,新修订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对消防设施的配置、管理,以及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作了更全面、更严格的规定。 

《规定》对重点消防单位的消防设施做了强制性规定,要求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以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品仓库,如没有自动灭火系统,应当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 

与此同时,《规定》还对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做了引导。规定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增设建筑消防设施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三层及三层以上的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 

为有效提高消防工程质量,上海将全面推行建筑消防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筑消防工程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消防工程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以进一步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消防部门的工作职责。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涉及公共安全,为促进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规定》加大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建筑消防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未按要求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或者未按要求设置独立式探测报警器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将共用消防设施管理协议、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消防机构备案且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维修、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致其不能完好、有效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造成炎灾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来源:中国上海网        选编: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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