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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匿名用户 2011-09-08 (1145 次阅读)

内蒙古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戴上“紧箍咒”

(本站转发日期:2011-09-08

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自91日起执行,以此进一步规范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

规程明确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属于公益性事业。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相关规定:初级技能培训,举办者所在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级技能培训,举办者所在盟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冠内蒙古自治区名称、跨区域和高级技能培训,由举办者所在盟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

内蒙古还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办学经费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费来源要保证稳定、可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租用的校舍、场地、设施等不能算固定资产,申办学校时,将办学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计入固定资产,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不少于10万元。冠名内蒙古自治区、跨区域的职业培训学校,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不少于50万元。

                                       (来源:新华网      选编: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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