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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张萍 2010-08-27 (4865 次阅读)

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浦东新区艺术宝贝业余学校的批复

 

浦教职成[2010]18

 

倪静、金明德、上海中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设立上海浦东新区艺术宝贝业余学校的申请》收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并对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终[2009]2号)的相关标准,经审查,同意设立上海浦东新区艺术宝贝业余学校接本批复后,请据此办理有关机构设立手续。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二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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