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教民〔2025〕94号
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浦东第十二分公司终止办学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准予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浦东第十二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85号2层217室)终止办学。
分公司学生及教师的分流等事宜由你公司统一实施并承担相关责任,接批复后请即办理相关分公司登记注销手续。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25年9月18日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 / 简妮 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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