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教育厅发布《陕西省民办成人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办学出资方面,意见稿提出,培训机构的注册资本、开办资金一般不少于30万元,正式设立时,注册资本、开办资金应当缴足。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收费管理方面,意见稿提出,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预收时间不得早于对应培训服务开始前的1个月。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当以一个培训周期为基准,培训周期超过1年的,按照学期或学年(最长为12个月)收取费用。培训预收费应当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专用账户,与其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的,培训机构应与银行签订协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全部纳入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监管。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办理。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官网 / 简妮 选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