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浦教民〔2025〕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3﹞6号)的规定,以下25所民办培训机构因办学许可证过期,且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办学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上述民办培训机构自办学许可证到期之日起不再具备办学资格,所执办学许可证不具备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25年4月27日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 / 简妮 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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