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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1-06-11)

6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通知》提出,要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分类实施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决定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改革方式。
 在《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中,国务院明确以下2个事项的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1)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2)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具体改革举措为:
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
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限期。
5、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在《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中,国务院明确以下事项的改革方式为直接取消审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
具体改革举措为:举办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再向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筹设审批,直接申请办理办学许可。
 
国务院明确以下事项的改革方式为审批改为备案: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具体改革举措为:对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取消办学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在《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中,国务院明确以下3个事项的调整内容为直接取消审批:(1)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2)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3)民办技师学院筹设审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国务院明确以下事项的调整内容为审批改为备案: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办学许可证;(3)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4)学校章程。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来源: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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