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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教民〔2021〕67号   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你们提交的《关于设立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浦东第二、七、十一、十二分公司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并对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的相关标准,经审查,同意你公司设立如下分公司:
 1、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浦东第二分公司,办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1614号2楼;
 2、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浦东第七分公司,办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1029号501-508室;
 3、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浦东第十一分公司,办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488号108室、2楼整层;
 4、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浦东第十二分公司,办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85号2层217室;
 以上分公司办学内容均为:面向中小学生实施学科类培训、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言类培训。
 接本批复后,请向有关部门办理机构设立登记手续。分公司的办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管理由你公司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21年4月30日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