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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投诉量居高不下,多地出台资金管理政策
(发表日期:2021-01-18)

培训行业是典型的“预付式消费”行业。近年来,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投诉居高不下。2020年,上海消保委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事件160997件,其中,受理教育培训投诉12921件,同比上升17.1%。主要问题有虚假宣传、教学质量不佳和预付费退款困难。
对此,多地监管部门对培训机构的预收费提出了管理要求,整理如下:
 
01
北京明确校外培训机构须引导消费者购买“退费险”等商业保险
2019年11月28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北京市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和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进行1万元以上的大额预付式消费时,培训机构须给引导消费者购买“退费险”等商业保险,降低消费风险。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并且建设统一的预付式消费市场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经营者在开展预付式消费业务前,应当通过平台获得主体资格认证(电子营业执照),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相关经营主体全量记录,对无证无照、信用异常、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进行精准拦截。
北京教育委员会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在预收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异常或者不规范行为的,应当通过发送监管警示函、约谈经营者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等方式,要求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限期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行政执法部门,由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经营者预付式消费经营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02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陕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上线“教培云”平台
2020年,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教育局、陕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四川攀枝花市东区联合中国工商银行运城分行推出“教培云”平台,对民办培训机构和民办幼儿园资金开启“云监管”模式。
该平台要求属地培训机构将收取的培训费用全部纳入该平台。预留最低余额后,教育局分三个月按比例将学费返还给机构。机构若临时支取资金要打申请,且每次金额有限。
 
03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明确设立“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机构监管专户”
2020年6月5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出台《苏州市吴江区校外培训机构学费监管暂行办法》,明确建立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机构监管专户。监管银行按照事先制定的规则,分课程学习开始前5日内、课程学习过半后5日内、课程学习结束后5日内3个时段,分别按5:3:2的比例释放监管专户资金,实行对每一个课程学费的有效监管。学员申请退款时,由机构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由街道审核。
吴江区教育局要求,对未按协议约定将学费缴入学费监管专户或借故缓交、少缴的校外培训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给予核减资金拨付比例、年检不予通过等惩处,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警告、暂定办学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查处。
监管银行未按规定及时按划款指令要求拨付资金的。各镇区、街道可暂停其监管资格;违规拨付、挪用监管资金的,监管银行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各镇区、街道可以取消其民办学校学费监管资格。
 
04
四川省上线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
2020年9月7日,四川省教育厅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化解校外培训机构办学风险的通知》,明确建立培训机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当校外培训机构发生“跑路”等特殊情形时,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专用账户最低余额资金优先用于学费退还、教职员工工资支付等支出。
同时,四川省教育厅联合有关银行、保险公司建立的“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上线运行,管理平台通过管理端、机构端和家长端,提供机构情况、培训内容、课程设置、收费标准、教师和学生信息、年检年审、风险预警、舆情分析、群众投诉(建议)等多项功能,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公开化、透明化。
四川省教育厅提出,对拒不落实工作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年检不得通过,并限期整改。
 
05
杭州明确建立中小学文化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资金专户
2020年10月12日,杭州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通知》,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开立唯一的培训费资金专户,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校外培训机构开立的专户信息应在“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布,包括校外培训机构专户的户名、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未执行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相关部门将认定的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计入执业信用档案,其失信信息纳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杭州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6
云南昆明明确民办学校开设账户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发布《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民办学校开设账户情况(含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应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费收取按规定可存入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账户。
民办学校、开户银行、教育主管部门三方签订《昆明市民办学校基本存款账户管理协议》,并由银行对该账户实施监管,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监控大额资金流动。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到“风险警戒通报”后,应对民办学校的经营状况、资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风险评估,妥善处置办学风险。
 
07
福州明确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资金专户
2020年12月28日,福州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严防办学风险的通知》,明确2021年开始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实行监管,资金监控管理办法应要求各校外培训机构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唯一的培训费资金专户,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新设立或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账户内留存资金最低余额不少于10万元;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最低余额不少于30万元。如低于上述金额,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培训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如认定存在风险应将其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及时对外发布警示信息。开展黑白名单制度和诚信评价活动,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含违规设立分支机构),要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并对列入黑名单的机构及时进行整治。
 
08
浙江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自主选择银行开立用于收取学员培训费的监管账户
2020年12月29日,浙江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发布《关于探索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资金风险预警工作的意见》,明确经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可自主选择银行开立用于收取学员培训费的监管账户,并自主决定是否与开户银行签订培训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允许开户银行向省教育厅推送培训资金监管账户余额、交易流水(不含交易对手信息)等内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实行风险分级预警,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为黄色和红色风险预警。
 
09
合肥市上线校外培训机构学员预缴费服务系统
2021年1月1日,合肥市教育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学员预缴费服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该服务系统自培训机构开课起计时,银行按协议约定和培训进度将预缴费账户中相应课程预缴费划拨至校外培训机构指定的结算账户。
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与银行签订统一的预缴费管理服务协议,制定《合肥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合同文本》,督促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与合作银行以及培训机构签订监管协议。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预缴费资金是否纳入服务系统情况,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年检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内;未足额缴入预缴费账户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取消该机构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可认定有失信行为,载入执业信用档案和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直至责令停止招生。
 
10
山东青岛试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监管
2021年1月8日,山东省青岛市北区在青岛市试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监管,共有16家示范单位签约纳入监管平台。市北区教体局将依托市、区两级民办教育管理平台与中信银行合作,建立专用账户,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资金监管。
专家:加强对培训机构预收培训费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近期频发的预付费问题,其实是存在多年的老问题。屡禁不止的核心原因在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由此导致商家使用资金的行为缺乏监管、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对此,建议对预付费问题进行专门立法,针对第三方资金托管、预付费使用、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从源头解决此类乱象。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整治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完善事中监管机制,一定要有第三方机构对预付费进行监管,确保这些资金不被商家挪作他用。对此,建议立法明确相应的制度规范,例如,可以考虑将预付费存入第三方账户,账户的每一次变动都需要经过消费者和商家共同确认,在这之后相应的费用才能进入到商家的账户中。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根据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监管办法,需要既有办学许可证,又要有营业执照,但现实中无证无照、有照无证的机构并不少,无证无照的机构反倒“长期处于‘两不管’的灰色地带——教育部门不管,说他们没有办学许可证,不属于教育部门监管;工商部门也不管,说他们是搞教育培训的,要问教育部门。只有被媒体曝光出现破产关门、卷款跑路、家长维权问题后,有关部门才澄清,这是无证无照机构。如果不改革监管体系,没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出台再严格的监管措施也于事无补。
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丽表示,教育培训机构预收的学费应当合理使用,却被盲目投资到公司的其他投资运营中,导致一旦出现“跑路”情况,机构拿不出本应退还的学费退给消费者。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当保存好相应的培训合同、交费记录等重要证据,首先积极主动和培训机构协商退款,如果迟迟无法解决,则应向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起投诉,敦促教育机构解决问题。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退款义务,取得胜诉判决后如对方仍不履行还应及时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新华网、各地教育局官网、经济观察日报、法治日报、大民堂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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