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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四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0-03-09)

近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法》要求坚持民办学校教育公益性,明确民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教育)收费政策由各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或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民办高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办法》明确了学费、住宿费的具体范围,并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实施成本公开制度。《办法》明确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结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在调整价格方面,《办法》明确学校调整收费标准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年。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前要进行成本监审。

(来源:大民堂微信公众号   选编:问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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