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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发表日期:2019-12-05)



(本站发表日期:2019-12-5)      

    2019年12月4日是第六个国家宪法日,12月1日至12月7日是上海市第31届宪法宣传周,也是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之后全国第二个“宪法宣传周”。这次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宪法共经过5次修订,分别在: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如果法律体系比喻为一棵大树,宪法就是树根,其他法律就是树干和树枝。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一句。所有的法律都要诞生在宪法之下,服从宪法精神。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
(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业余大学微信公众号 供稿  选编:曾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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