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公告

(544 次阅读)
关于不同意设立上海米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办学行政许可的批复
(发表日期:2019-01-06)

浦教办〔2018〕60号 

   

  盛哲人、庄培源、凤亮:

  你们提交的《关于拟设立上海米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并对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的相关标准,经审查,你们申请的办学场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五莲路1751号1~2层,不具备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条件,不同意上海米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办学行政许可。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18年12月13日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