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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上海浦东新区东方涉外人才培训中心终止办学的批复
(发表日期:2018-12-06)

浦教办〔2018〕58号
 
上海浦东新区东方涉外人才培训中心:
你中心提交的《民办培训机构终止办学审批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准予上海浦东新区东方涉外人才培训中心终止办学。接此批复后,你中心应向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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