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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培训机构应从六方面着力
(发表日期:2018-03-29)

 
(本站发表日期:2018-03-29)    
 
较长时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形形色色的社会培训机构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各类竞赛和“奥数”培训等问题,反映强烈、诟病甚多。
不久前,上海市教委会同市工商、市人社、市民政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一标准两办法”)。其中,“两办法”在第四章中均明确了“开展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培训活动的特殊规定”的内容。这是推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加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分类管理的奠基工程;也是强化培训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按照“一标准两办法”的规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各类民办培训机构应该着力做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是在立德树人上,培训机构应当确立培养“责任担当,一代新人”的新目标。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两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此,民办培训机构一定要改变让学生“读死书、死读书”和“做死题、死做题”的培训方式。各级培训机构都应当根据本市教育综改和高考综合改革的精神,从“育分”转向“育人”的改革方向,增强对学生“社会责任、创新精神、法治意识、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培养,让学生知道未来社会需要的人才“情商比智商更重要”,更要让学生懂得“行万里路”胜过“读万卷书”,提升学生综合素养,真正让学生成为有中国根、民族魂,未来具备责任担当和国际竞争能力的一代新人。
二是在教学规定上,应当明确遵循“教育规律,三个严禁”的新定位。“两办法”涉及教学的内容中,明确要求民办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 (教学) 活动的,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同时,列出了“三个严禁”的负面清单,即“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对民办培训机构来说,一定要把遵循教育规律、“三个严禁”作为办学的底线及生命线。民办培训机构一定要坚持人文思想、育人而教的理念,靠“刷题、解题”的培训学习,完全违背了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也不符合现代教学原则。
三是在竞赛规定上,应当严格落实“两个不得,一个严禁”的新规则。“两办法”涉及竞赛的内容中,明确规定民办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的,应事先备案后实施并作出书面承诺。同时,规定了“两个不得”和“一个严禁”,即不得举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等,不得实施影响竞赛公平和干扰正常招生入学秩序的各类竞赛;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其他社会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这应当成为所有民办培训机构严格遵守的“红线”,更应当成为民办培训机构行业自律的“地雷线”。
四是在教材规定上,应当自觉遵守“合法合规,承诺备案”的新制度。所有民办培训机构必须按照“一标准两办法”的规定,凡是开展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相关培训 (教学) 活动的,其所选用教材应当遵守合法性合规性等承诺,并向审批机关备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材与课程,是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载体,是国家意志和核心价值观的集中表现,也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依据。“两办法”中明确民办培训机构选用教材要“合法合规,承诺备案”,这应当成为民办培训机构的制度性约束规则。这意味着,任何随意采用所谓的“奥数”训练等教材或其他任意提高教材课程标准等超纲超标行为,都是不允许的,是要依法追责的。
五是在管理规定上,应当切实做到“学生为本,身心健康”的新导向。此次,市教委等部门联合出台的“一标准两办法”明确规定,民办培训机构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及其延伸类相关培训 (教学),要制定科学计划,不得妨碍未成年人正常休息,并且规定“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八点半”。这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具有导向性的规定。所有民办培训机构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即便是学生考试成绩“全A”,如果身体素质不好,也会给学生未来发展带来终身遗憾。只有以“学生为本,身心健康”为导向,民办培训机构的生存发展,才会有更大的空间,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政府的支持。
六是在师资配备上,应当坚持培训机构教师“具备资格,在职规避”的新规定。民办培训机构开展义务教育阶段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类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的授课教师,应当具备教师资格证。这是严格按照国家对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教师资格的重申,也是保证本市民办培训机构配备教师标准的底线。如果没有教师综合素养的全面提升,就不会有民办培训机构教育质量的保证,更不会有学生核心素养的全面提高。同时,此次下发的“两办法”中重申,“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参加民办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活动”。这是对在职教师师德规范和职业操守的强调,要求所有在职教师严格遵守规定,不越“底线”,不跨“红线”。(作者杨国顺为国家督学)
 
 
(来源:《文汇报》      选编:子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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