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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政策完善与市场监管需同时发力
(发表日期:2016-07-12)

 
(本站发表日期:2016-07-12)    
 
中国教育报讯(记者 禹跃昆)民办学校的发展现状如何?应如何明确其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定位和发展思路?近日,在营利性教育培训行业发展研讨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推动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报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回答。
研讨会上,报告负责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黄斌指出,近年来,民办教育发展迅猛,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有力补充。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5.52万所,招生1563.84万人。但随着教育培训机构的快速发展,市场中一些原有的问题也日益尖锐。
黄斌分析说,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证明2003年开始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尤其是将民办学校定位于非营利性组织,已经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基于此,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配”,我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终于有望实现。
“分类管理只是起点。”报告参与方、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素质教育研究中心研究员于海峰说,要更好落实这一政策设计,还需要深入研究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律,剖析市场乱象背后的原因,结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从分类管理伊始就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教育培训机构政策法规体系和行之有效的市场管理机制。
报告建议部分提出,首先是要明确教育培训机构的职能定位、经营范围和总体发展思路,而其中最重要的是处理好教育培训机构和公立学校、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发展的关系。公立学校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仍然是我国教育事业的主体,民办学校是有益补充,教育培训机构是民办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企业法人属性,必要时可借鉴日本经验,明确只有非营利性学校可注册为学校,其余一律只能注册为公司,给社会以明确区分。
其次,应明确政府对教育培训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领域和监管方式。总体上,建议逐步建立起“政府管协会、协会管机构”的管办评分离体制,并将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如对从事国民终身教育的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而非办学许可证制度,强制其信息公开,建立行业和从业人员黑名单等监管措施,仅对从事学历阶段教育或相关业务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办学许可证”前置审批。
 
 
(来源:《中国教育报》      选编:子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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