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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jxhli 2015-11-12 (1785 次阅读)

关于同意重新设立上海亚洲艺术品金融商业管理进修学院的批复

 

浦教职成[2015]8

范勇:

你提出的《关于上海亚洲艺术品金融商业管理进修学院重新设立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重新设立上海亚洲艺术品金融商业管理进修学院。因你方原因造成的原《关于同意设立上海亚洲艺术品金融商业管理进修学院的批复》(浦教职成[2015]5号)失效并撤销。

接本批复后,请向有关部门办理机构设立登记手续。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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