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关于做好2009年应届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浦劳保[2009]2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应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9〕2号)精神以及区委、区政府做好应届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浦东新区2009年应届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确定工作重点
(一)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应届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应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应届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应届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各有关部门和街道、镇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应届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应届毕业生就业。
(二)实施促进应届毕业生就业特别行动计划。2009年,提供企业见习岗位3000个,基层就业和见习岗位1300个,扶持500名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确保新区应届毕业生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年内新区零就业、低保等困难家庭应届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和见习。
二、搭建就业信息平台,促进应届毕业生充分就业
(三)设立应届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在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应届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由专门的职业指导队伍负责对应届毕业生开展“一对一”的职业能力测评、面试技巧、薪酬分析、职业生涯规划等职业指导。
(四)实施高校与浦东—大学生就业对接行动计划。与有关高校开展就业对接行动,组织用人单位主动到高校举办各类毕业生招聘会。定期组织职业指导专家团到高校、各类职业院校和社区,举办集体职业指导讲座和现场职业咨询活动。同时,编印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手册和创业项目指南,宣传市和新区各项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浦东创业。
(五)举办多层面的应届毕业生招聘会。积极拓展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功能,主动加大与新区各类企业的联系,不定期在新区各功能区域和街道、镇举办各类应届毕业生招聘会,为应届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充分发挥本市“上海公共招聘网”和“浦东人才网”的作用,为应届毕业生和招聘单位搭建便捷顺畅的交互平台。
三、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鼓励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
(六)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整合新区六个创业园区资源,设立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创业园区。同时,鼓励有条件的街镇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
(七)打造创业服务平台。进一步整合市和新区经委、科委等部门各项创业政策资源,依托各级开业指导部门和社会专业中介机构的优势, 为应届毕业生创业提供创业能力测试、企业注册、税务登记、人事代理、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形成“机构聚集、政策聚焦、服务聚合”创业服务平台。在新区各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开设应届毕业生开业指导服务窗口,与部分高校合作共建“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站”,对具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进行创业辅导、创业培训。
(八)扩大创业政策效应。深化和延伸新区鼓励扶持市民创业政策,对应届毕业生创办的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经济组织(非正规就业组织除外),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的,不受户籍限制,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房租前两年予以全额补贴,同时,根据创业项目、创业投资规模,对应届毕业生初次创业进行5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或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全额的贷款贴息,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开发基层社区管理和服务岗位,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
(九)实施基层人才培养计划。2009年,在新区教育、卫生、建设、环保等系统事业单位挖掘岗位潜力,面向应届毕业生提供各类就业岗位,同时,继续推进“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计划”,吸引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党建工作,鼓励应届毕业生到居委会、村委会从事社会工作。
(十)鼓励青年参加职业见习。大力开发青年职业见习岗位,鼓励应届毕业生到企业和事业单位、街镇、居(村)委会等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见习。在市见习补贴政策基础上,由新区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见习岗位补贴和100元的带教费补贴。
五、实施多方位就业援助,帮助困难应届毕业生就业
(十一)重点援助困难家庭应届毕业生。零就业、低保等困难家庭的应届毕业生和多次推荐仍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纳入新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援助,向用人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推荐,实现就业的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给予就业补贴。
(十二)着力提高应届毕业生职业技能水平。支持应届毕业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凡毕业后未能及时就业的毕业生,参加任何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经培训合格获得证书并实现就业的,给予100%的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十三)充分发挥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作用。鼓励新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困难应届毕业生就业。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应届毕业生就业后,根据所推荐人员的薪酬水平、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一定的职介费用补贴。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全社会支持应届毕业生就业的合力
(十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将应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要根据本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和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努力加大人才储备力度。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重大项目创造的就业岗位要尽可能多招用应届毕业生。
(十五)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合力。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开展就业服务、营造舆论氛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应届毕业生就业的合力。
(十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各项促进应届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表彰应届毕业生中的就业和创业典型,引导应届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促进应届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十七)实施范围和期限。本通知所称2009年应届毕业生,是指在2009年度毕业的新区户籍的高校、职校、技校、中专学生。本市外区县和外省市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参照新区户籍应届毕业生享受上述第(六)至(八)条创业政策。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一年。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事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共青团浦东新区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