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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8年07月30日
关于在本市开展创建示范性老年大学(学校)评估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在本市开展创建示范性老年大学(学校)评估的通知

 

(本站转发日期:2008-07-30

 

各区县教育局、老龄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老年教育工作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0334号)和市教委、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本市老年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终〔20078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上海老年大学(学校)的整体建设水平,创建示范性老年大学(学校),经研究,决定对本市老年大学(学校)开展创建示范性老年大学(学校)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组织

由市教委、市老龄办等相关部门及老年教育有关专家等组成上海市老年大学(学校)评估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估指导小组),负责本市老年大学(学校)评估工作的指导。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市评估指导小组委托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实施。

二、评估程序

各级老年大学(学校)可根据学校的创建示范性单位的基本条件进行自评、再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提出申报。市级老年大学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评估指导小组;各区县老年大学、街道(乡镇)老年学校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区县老年教育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上报市评估指导小组。

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将在市教委网站(www.shmec.gov.cn)和上海老年人学习网(www.e60sh.com)上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教委、市老龄办对评估成绩优秀的老年大学(学校)授予上海市示范性老年大学上海市示范性老年学校称号。

三、评估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上海市老年教育机构设置的暂行规定》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单位机构设置及领导班子、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健全,能正常的开展教学活动,学校工作有经验,理论研究有成果。

(三)能积极参与市、区县各项活动,并取得优良成绩。在服务社会方面成效显著,受到社会的好评。

上海市创建示范性老年大学(学校)评估标准附后。

四、申报所需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最近三年的工作总结(一份)。

(三)学校自我评估意见。

(四)主管部门审定意见。

(五)区县老年教育工作小组办公室审定意见。

五、评估的管理

2008年起创建示范性老年大学(学校)的评估工作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评估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老年教育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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