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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年08月02日
上海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新设办事指南

适用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股东、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面向社会实施的中小学生与学龄前儿童体育、科技、非学历文化知识培训等活动,申请新设体育类、科技类、非学历文化知识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适用本指南。

第一部分 政策依据

一、国家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四)《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

(五)《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六)《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七)《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

(八)《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九)《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二、地方政策

(一)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

(二)《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

(三)《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

(四)《上海市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五)《上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六)《上海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二部分 办事流程

一、企业名称预保留

营利性培训机构通过一网通办“上海企业登记在线”自主申报企业名称,通过后前往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企业名称预保留告知书》。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所在区区行政服务大厅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窗口,按要求申请民办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办学许可

 举办者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者相应行政部门线下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举办者按照本指南第三部分“培训机构新设操作说明”登录上海一网通办(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填报办学申请信息,包括“基本情况”、“举办者”、“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和计划”、“培训场所”。或根据平台或者相应行政部门线下服务窗口要求递交民办培训机构新设所需的申办材料。其中,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申请办学许可的同时,依法办理社会组织设立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相关手续。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审批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申请材料收到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三、接受评估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办学场所及办学条件等依法进行审核,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举办者应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完成评估工作。

四、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决定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核查情况、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审核评议结果,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其中,实施体育培训等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等行政部门审核后许可。

举办者可登录上海一网通办平台查看审批进度。

五、申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培训机构领取《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培训机构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民办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并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招生及教育教学活动。

七、开立银行账户

培训机构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及时办理基本户开户手续。预收学费的培训机构应及时办理预收费专用账户开户手续并签订预收费银行定期划扣协议。

八、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培训机构取得法人登记证、开立银行账户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包括三方协议签订、税务认定、发票核定等。

九、依法公示

培训机构依法获得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的相关证件,依法按照证件注明的办学内容和业务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证件必须在培训机构公开场所、网站等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部分 操作说明(详见网站链接)

来源:上海市教委官网
网站链接:2c93bf80abdb3e207ab28a20084c25b4.pdf (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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