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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年05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自治自律和诚信建设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自治自律和诚信建设的意见



浦民〔2015〕74号


各社会组织: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社会组织自治自律和诚信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法人治理。社会组织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社会组织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按章程规定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社会组织要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增强独立法人意识和能力。
    二、健全内部管理。社会组织要完善人事、财务、档案、资产、活动管理、机构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认真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组织召开成立或换届等重大会议、负责人和理事发生变化、开展重要业务活动和涉外活动以及发现重要社情动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按规定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
    三、加强财务管理。社会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规定,严格财务管理。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各类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社会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社会组织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社会组织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社会组织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四、规范业务活动。社会组织开展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发起人、举办者以及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如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社会团体不得通过转包、承包等方式,向其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社会组织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社会组织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进行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五、实行信息公开。社会组织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以及服务承诺等信息。社会团体还应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重点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
    六、开展诚信建设。社会组织应建立服务承诺机制,增强诚信服务意识,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开展公开承诺,推行诚信服务,培育和树立诚信品牌,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对查实的社会组织失信行为,政府购买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将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录到社会组织信用档案中。
    七、重视审计监督。社会组织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换届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论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接受监督。对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社会组织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专项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社会组织应积极整改,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及违法的,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自治自律和诚信建设,努力把自身建设成独立透明、行为规范、运作有序、公信力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适应政府购买服务需求的社会组织,为增强社会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服务需求作出贡献。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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