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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年11月02日
关于在浦东新区实施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关于在浦东新区实施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本站转发日期:2006-11-2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浦劳保[2006]102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浦东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从整体上提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维护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发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6号令)和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企业劳动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制度的意见》(沪劳保人[2001]3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本区推进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当取得由国家认可的发证部门核发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上岗证(或职业资格证书)。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中介机构向社会发布人力资源管理职位招聘广告时,应当在招聘条件中注明需持证上岗的要求。

三、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介绍过程中,对人力资源管理职位应当从持有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上岗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进行推荐。

四、不具有相应上岗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前,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在取得人力资源管理上岗证(或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用人单位新招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时,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时,劳动保障部门要提示用人单位按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招录人员。

六、本通知实施前已经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而又不具有相应的上岗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应当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积极取得相应的上岗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从业人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七、凡取得人力资源管理上岗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每二年进行一次知识更新培训,补充、更新专业知识及实务,并每二年到劳动保障部门复检上岗证书。上岗证书期限已满二年尚未复检的,不得继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八、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提高劳动管理人员素质,加强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确保劳动管理专业人员队伍相对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本区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9印发

(选编: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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