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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年05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租借局属单位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通知

 

 

浦社发〔2006〕教字46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

租借局属单位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局属单位房屋的出租管理,规范出租行为,2005年我局印发了《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房屋(场馆)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浦社发〔2005〕综计字5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印发后,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

近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些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即挂出教育培训机构牌子,向社会公开招生、收取学费,其中有的机构租借的是我局所属单位的房屋。这些培训机构不具备规定的办学资质,一旦发生纠纷,求学者利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容易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也会形成社会教育培训秩序的混乱。为进一步加强局属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社会教育培训秩序,现对局属单位房屋出租用于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提出如下意见:

1、局属单位拟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租借给培训机构时,应当首先查验其是否取得办学许可。凡取得办学许可的,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房屋(场馆)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浦社发〔2005〕综计字54号)的规定,申办审批手续;未取得办学许可的,局属各单位不得将房屋租借给其使用。

2、培训机构办学许可的验证内容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限在许可证注明的地址办学;培训机构在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之外办学,需同时出具浦东新区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签章的教育机构分部、教学点备案表。

3、局属各学校将教学用房租借给培训机构,应当严格限制在双休日和平时课后时间(中小学校18时以后,幼儿园17时以后)使用。

特此通知。

   

 

                               二ОО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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