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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年10月27日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沪社服〔20116

各区县社团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相关社会组织联合会: 
上海自20076月试点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以来,经过三轮实践,达到了试机制、试办法、试标准的预期目标。国家民政部于20113月正式实施《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我市也提出了贯彻实施的意见,标志着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入常态。为了更好地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全面开展,提高社会组织提高规范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全面推行工作 
社会组织评估,是检验考核规范化建设的一种手段。登记管理机关要将此纳入年度计划,做好面上推动工作。按照先建后评、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所属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指导。 
上海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已经列为社团管理的常态工作。社会组织自愿申请等级评估的,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原则,在规定期间内,分别向区县社团局、枢纽型社会组织、市社团局相关管理处申报。 
市社团局社会组织服务处作为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做好各项服务、培训、指导、协调,以及评估标准的审定等工作。 
二、严格执行本市贯彻实施意见 
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社服〔20111号)要求,依照《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规程(试行)》操作。受理评估的区县社团局、枢纽型社会组织,必须制定工作方案,设立评估委员会,规范评估流程,严格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社会组织评估应当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申报评估的社会组织,一般需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4A5A等级的,需提交上海社会组织网站公布确认的会计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 
三、积极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 
具备枢纽型功能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后,负责本枢纽社会组织3A及以下等级评估和4A5A等级评估的初审申报。 
列入本市枢纽型组织的有:市体育总会、市经济团体联合会,市青年联合会、市妇女联合会、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市商业联合会、各地在沪企业(协会)联合会。 
枢纽型组织正式开展评估的,需提出委托申请,经市社团局批复确认。 

附件: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规程(试行) 



                                                                                                                    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规程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明确评估工作的操作环节和办事流程,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社会组织评估,包括初次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满符合规定的复评,以及因各种原因对已经取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原评定等次的调整和取消。 
第三条  本市成立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委员会(以下称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社团管理部门聘任。每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15名专家组成当年评估委员会,并推选主任1名。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评估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 审议并确定各区(县)和经授权的枢纽型组织(简称枢纽)提交的4A5A级评估名单; 
(二) 根据市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的提议,审议取消、调整社会组织评估等次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社团局。办公室内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涉外社会组织四个评估工作指导小组,指导本市各区县、枢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开展及没有纳入枢纽性管理的社会组织评估的受理。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能 
(一) 负责社会组织评估标准修订(正); 
(二) 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 
(三) 负责本市社会组织评估的日常管理指导,以及对已经取得评估等次的社会组织的随访和后续监管工作; 
(四) 负责涉及社会组织评估的信访、举报的受理; 
(五) 负责对评估小组提出的取消或降低评估等次的案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提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六) 负责评估的通知、公示、公告、通报以及备案等工作; 
(七) 筹备评估委员会工作会议; 
(八) 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  评估专家组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人员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负责对区(县)和枢纽组织提交的4A5A等级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评估意见。评估专家组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若干个。 
第八条  专业评估机构经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认定,根据评估办法、评估标准,结合社会组织的自评情况,对提出评估申请的社会组织,逐一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并就拟评定的等次提供书面意见。具体事项在协议书中另行确定。 
第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受理社会组织提出的评估申请,并按本规程的规定实施评估。 
第十条  凡申请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在提交申请后进行自评,根据评估标准和自评得分,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评估的等次。 
第十一条  申请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在申请年度的71日至720日期间,持《评估申请表》、《评估标准计分表》及自评报告(申请4A5A等级的社会组织还需要由市社团局认可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到区(县)或相应的枢纽组织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各区(县)和枢纽组织应于930日前完成受理的社会组织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为4A5A等级的社会组织评估资料交市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市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于1030日前完成参评的社会组织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审查资料,筹备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评估委员会会议前3天将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送达评估委员会各与会成员,并做好联络和确认工作。 
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会议须2/3以上委员出席,在听取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的报告后,对专家组评估结果进行审议,以记名表决的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确定社会组织的评估结论。 
对未获得评估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受评社会组织,由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单位进行反馈。如受评社会组织及其专家组有足够理由,且一致要求作补充审查评估的,由专家组会同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办理复核,并在30天内做出复查结论。需确定评估等次的,重新提交评估委员会审议,或以通信方式分别征求评估委员会成员的意见,仍未获得规定表决数通过的,不再进行二次复核。 
第十六条  经评估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评估结论,由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在媒体向社会公示10天。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由市民政局、社团局拟文在上海社会组织网站及市级报刊上向社会公告,并向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牌匾。同时,将获得5A级评估等次的社会组织名单,报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的原始资料,按社会组织个案和汇总资料分别归档。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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