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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年10月27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开展办学评估和专项督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

(机构)开展办学评估和专项督查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简称“民非院校”)的办学管理,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终〔2009〕2号,以下简称“市教委2号文”)等文件,决定对本市“民非院校”开展办学评估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办学评估和专项督查目的

通过对民非院校的办学评估和专项督查,建立客观公正的民非院校评价制度和办学信息公告制度,加强对学校办学体制和办学规范、学校收费和财务状况、办学条件和校舍安全、学校招生和广告宣传、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防范风险,总结经验,促进发展。

二、办学评估和专项督查范围和实施

1.本次办学评估和专项督查范围是:经本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非院校。

2.办学评估和专项督查采用“分期分批”和“先试点后面上推行”方式进行。计划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

3.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受市教委委托,会同各区县教育局,负责对“开设高等教育办学项目的院校”、“跨区县设立办学场所的院校”和“开设全日制(或寄宿)办学项目的院校”等民非院校的办学评估和专项督查。

4.各区县教育局委托有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开展对本区县其他民非院校的办学评估和专项督查。

5.本次评估和督查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和区县教育部门(委托单位)承担,不得向民非院校收取费用。

三、办学评估和专项督查主要内容

(一)办学评估的主要内容

1.办学体制和运行管理。包括:学校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和办学负责人的资质和履职状况、学校章程、决策机构和运行管理机制、教职工队伍和教职工权益保护等。

2.办学经费和财务管理。包括:办学经费投入和管理、法人财产管理和使用、会计制度和收费规范,以及资金运作和财务状况(收支规范)等。

3.办学场所和校舍安全。包括:办学场所的审批、变更和备案、校舍安全和后勤保障、校舍资源和设施设备条件,以及全日制(或寄宿制)办学的学生食宿条件、安全和卫生许可等。

4.办学实施、广告宣传和年检与评价。包括:办学证照和规范使用学校名称、招生广告宣传和备案、办学项目和办学形式、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组织实施、办学规模和《教学合同》的履行,以及专项检查、评估和年检结果。

(二)专项督查重点项目

1.学校的办学体制、收费与办学经费使用和财务状况。

2.办学场所和校舍安全。

四、办学评估和专项督查的方式和评估结果

(一)办学评估方式

采用“学校自查自评、初审评估材料、专家实地评估、集中审议形成评估报告”相结合方式进行。

1.学校自查自评。“民非院校”收到办学评估和专项督查通知后,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对照本院校办学许可审批和变更备案材料,对本院校的办学活动进行自查自评,总结经验,规范办学,防范风险。同时,针对自查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自纠整改。在此基础上,上报《学校自查报告》并附相关材料。

2.初审评估材料。受市教委或区县教育局委托的教育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教育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逐一初审评估《学校自查报告》和相关材料,制定专家组实地评估安排。

3.专家实地评估。教育评估机构组织专家检查组分赴被评估的民非院校,核准《学校自查报告》和上报材料信息,对照《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办学评估和专项督查指标(试行)》(见附件),开展实地评估,初步形成评估意见。

4.集中审议评估结果。教育评估机构在汇总初审评估和专家组实地评估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审议评估结果,形成对被评估民非院校的办学评估报告。

(二)办学评估结果和专项督查

1.市教委将会同各区县教育局及时公布本市民非院校办学评估结果。

2.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评估意见”有针对性地强化行政管理,根据不同情况对民非院校实施“要求整改”、“年检不合格”、“暂缓换发《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理。

3.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教育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评估意见和相关材料,对有关院校开展重点项目的专项督查。

请各区县教育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至各办学单位,组织力量,依法做好办学评估和专项督查工作。

附件: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办学评估和专项

督查指标(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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