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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8年02月24日
市民政局、市社团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市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

市民政局、市社团局

关于开展2007年度市级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 

沪民社综〔2008〕2号 

(本站转发日期:2008-02-24)

各市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团局)将于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各市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合称民间组织)实施2007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2007年6月30日前经市社团局依法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

二、年度检查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及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纳入民间组织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等;

(五)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

(六)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本次年度检查采用网上年度检查的方法(对部分民间组织还将采取实地抽查方法)进行。2008年3月1日起,应参检的民间组织通过“上海民间组织”网(http://www.shstj.gov.cn),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直接在网上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具体操作详见网上《2007民间组织网上年检操作指南》。

(二)2008年3月31日前,各民间组织完成《年度检查报告书》网上填报工作,打印后经法定代表人(法人单位)或负责人(非法人单位)签字盖章确认,连同其他相关年度检查材料(详见第四部分)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三)2008年5月31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完成民间组织年度检查材料的初审并在网上提出审查意见,再将年度检查材料移交市社团局。

(四)2008年6月30日前,市社团局对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年度检查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间组织,市社团局将依法予以公告和处理。

(五)年度检查审查工作于2008年6月30日结束。民间组织从“上海民间组织”网上获知年度检查结果后,必须于2008年7月31日前带上《登记证书》(副本)来市社团局盖年度检查结果章。市社团局将通过“上海民间组织”网向社会公开各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全文。

(六)逾期不接受年度检查的民间组织,市社团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年度检查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应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份);

2、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一份)。

(二)基金会应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基金会年度检查报告书》(一份);

2、200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份);

2、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一份);

3、教育(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所有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附上200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执业许可证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递交执业许可证明副本的复印件(一份)。

(四)其他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如有需要,可要求民间组织再递交一份年检材料留存。

五、年度检查的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民间组织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民间组织应认真履行有关年度检查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有关材料。

(二)在年度检查工作中,各业务主管单位与市社团局既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又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检查审核工作。遇到重要和疑难问题,应加强协调,妥善解决,共同做好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工作。

六、联系方式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地址:江西中路215号(邮编:200002)

年度检查服务热线:63212960(市级社会团体)

63608683(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63214920(基金会)

技术咨询电话:63232222-2581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 来源:中国上海网站      选编: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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